私自执法

Spoliation Malta

在法律上被称为销毁证据的行为 剥夺诉权, ,是一种旨在保护占有权的物上诉讼。正如琼·杰克逊诉伦纳德·杰克逊一案(于22日作出判决)的判决书中所确认的那样和 1990年1月,恢复占有之诉更多地关乎社会功利和公共秩序的需求。关于恢复占有诉讼的一位知名学者是帕西菲奇·马佐尼(Pacifici Mazzoni),他曾主张,恢复占有归根结底是一个人违背被剥夺占有之人的意愿而实施的专断行为。.

这 剥夺诉权 其议程的首要任务是恢复占有,旨在避免私人动用私刑(以眼还眼)。该诉讼受我国《民法典》规制,具体为马耳他法律第16章第535条:

从该法律条文中衍生出三个累积要件;首先是行为的物质要素,即必须对某物进行占有,哪怕只是暂时的。这种占有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前提是有形的,因而已具备实体存在。尽管对财产的占有可以是通过善意或恶意取得的,但对财产的单纯使用尚不足以构成侵夺之诉(action of spoliation)。此诉权亦延伸至扣押或代管,即以他人名义持有者,例如承租人和用益权人等。尽管如此,正如1933年判决的法鲁吉亚诉卡萨尔一案中所确认的那样,如果对财产的扣押或持有仅基于单纯的容忍,则不能提起此诉。.

其次,要使这一诉因成立,必须存在侵夺(spoliation)行为本身。在马耳他语境中,这种侵夺被称为‘jitnezza mill-pusses’。为了使侵夺之诉成功提起,该行为必须通过暴力或秘密方式发生。这两个术语曾由法院在1950年判决的切萨雷托诉特拉帕尼(Cesareo vs Trapani)一案中作出定义:当通过精神或物质手段使占有者的意志受到损害时,占有之夺取即被视为暴力的;相反,如果侵夺是在财产占有者或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则为秘密侵夺。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骚扰或侵夺的威胁是不够的,必须实际发生对财产享有的剥夺。此外,正如法院一再裁定的那样, 非法剥夺意图 不是必需条件,即故意要素无关紧要。.

有趣的是,在涉及证据灭失(或证据损毁)时,这句拉丁格言 Vim Vi Repellere Licet 是适用的,由此以武力击退武力是正当的。因此,最终,如果侵略者是试图以武力(而非通过暴力或秘密手段)实质性地占有财产,那么,以相应的武力击退该武力就是合法的。.

最后, 剥夺诉权 必须自失去占有之日起两个月内提起。在此,我们发现关于这两个月的期限是自侵夺占有行为发生时起算,还是自原告得知该侵夺行为时起算,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判决。例如,在1982年审理的“阿佐帕迪诉阿佐帕迪”一案中,法院宣布该期限自侵夺行为开始时起算;而在阿尔弗雷德·保罗·法鲁贾诉皮特·保罗·库塔贾一案中(于13日作出判决)思 2004年2月,法院裁定,这自占有人知悉其财产受到侵害时起算。然而,主流观点是前者;两个月的除斥期间自侵夺行为开始时起算,而不是 芯片科学.

偶尔,侵占行为是非常明显和显而易见的。事实上,侵占行为往往发生在离婚诉讼中,且与婚姻住所相关。这种情况发生在:尽管从法律上讲,在没有诉讼进行期间(pendente lite)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双方都有权在该房产居住,但其中一方配偶却独占了该房产,禁止另一方配偶进入。另一方面,更复杂的情况则包括涉及地役权并导致隐私被剥夺的案件。今年审理的一个典型案例是约瑟夫·法鲁贾等人诉卡梅洛(又名查理)·斯皮泰里案,该案于30日宣判思 2023年5月,民事第一庭作出判决。原告对被告的财产享有通行权,该通行权最终被被告用链条和挂锁封闭。原告通过其儿子向被告支付的临时永佃权,成功证明了对该土地的占有。因此,法院要求拆除所有挂锁,因为封闭通行权确实构成了侵占行为。.

关于占有剥夺之诉(action of spoliation),还应提及《马耳他法律》第12章《组织与民事诉讼法典》第791条,该条涉及占有剥夺诉讼中的抗辩。根据该条规定,在审查任何其他所有权抗辩(petitory pleas)之前,法院将把其调查范围限定于占有和剥夺占有的问题,而不考虑任何其他因素,直至财产被恢复原状。因此,被告只能提出延期抗辩(dilatory pleas),因此,被告方关于所有权的证据在此诉讼中不适用。这一切都包含在拉丁语格言中 先予恢复原状, 这转化为:当发生侵夺时,在考虑其他任何事情之前,首先应恢复占有。.

总而言之,简而言之,侵占他人财产(spoliation)是指对属于另一第三方财产的非法使用。这一行为的结果是将占有状态恢复到以前的状况。即使实施侵占的人拥有该财产的所有权,情况也是如此。这是因为这种占有之诉关乎社会秩序与司法稳定;每一次占有的转移都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而不是通过个人的专断行为。.

本文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法律建议。.

本文及研究由马耳他大学法律学士(荣誉学位)在读学生凯特琳·特纳(Caitlin Turner)女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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