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berras 律师事务所 (“SA”、“公司”或“本公司”)是一家在其主要办事处(地址为 Abacus Business Centre, Level 0, Triq Dun Karm, B’Kara Bypass, Birkirkara, BKR 9037, Malta)提供法律服务(“服务”)的公司,服务对象为您(“您”或“客户”)。服务,包括服务的销售,均按标准价格提供,并受以下条款和条件(“条款”)管辖。接受服务即表示您同意下述条款和条件,以及任何政策和指南。.
请在访问或使用本网站之前仔细阅读本文件。通过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因此,如果您不同意本条款,则不得访问或使用本网站。.
本公司保留随时修改这些条款的权利,修改将立即生效,并在网站上公布。您有责任定期审阅这些条款,继续使用和访问本网站即表示您完全接受任何修改。因此,如果您不同意任何未来的修改,请停止继续使用本公司的服务或网站。.
1.资格
要注册并使用本公司网站上提供的服务,您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具备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商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的能力。此外,未满十八 (18) 周岁的人员应避免注册或使用所提供的服务。对此,本公司可在任何时候核实您的姓名、地址及任何其他必需的个人信息,并向您收取通过本公司网站提供的任何服务费用。.
2. 版权、许可证和创意提交
本网站的全部内容受国际版权和商标法的保护。版权和商标的所有者是 SA、其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许可方。您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复制、转载、重印、上传、发布、传输或分发本网站的材料,包括文本、图形、代码和/或软件。您可以出于个人和非商业目的打印和下载网站内容的部分内容,前提是您不更改或删除其中提及的任何版权或所有权声明。.
3. 商标
本文或本网站提及的出版物、产品、内容或服务是 SA 的专有商标。网站上提及的任何其他产品或公司名称可能是其各自所有者的商标。.
4. 网站使用
除明确标明由 SA 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外,SA 不以任何方式运营、控制或认可互联网上的任何信息、产品或服务。通过本网站提供的任何第三方信息、产品或服务,均由各自的第三方负责,且与 SA 无关。SA 不能保证从本网站下载的文件不含病毒、木马或其他具有污染性或破坏性特性的有害代码。您有责任为您的数据维护充分的保护措施和备份。.
您同意不通过链接、广告、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方式在网站上从事非法、不道德或冒犯性的活动,并且不干扰、规避或篡改网站的功能或目的。在此方面,网站的主要目的是推广法律服务。.
您可能会收到网站管理员发送的促销电子邮件。但是,您的个人信息将保持机密,不会与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共享。.
5. 责任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SA均不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或其中任何内容而引起的任何偶然的、后果性的或间接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业务中断、数据丢失等损害)负责。SA也不对通过本网站提供的任何内容的任何不准确或遗漏承担责任。在不允许排除或限制后果性或偶然性损害责任的国家/地区,SA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受到限制。对此,您承担使用本网站的所有责任,本网站按“原样”提供,不附带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声明或认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不侵权保证,或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的暗示保证)。SA也不对通过本网站直接或间接进行的交易产生的任何成本或损害负责。因此,您有责任评估通过本网站或互联网上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SA 对可从本网站访问的外部网站不作任何陈述。.
6. 赔偿
您同意赔偿、辩护并使SA及其员工、代理人、许可人、供应商以及任何第三方提供商免受因您或通过您的账户访问本网站的其他人违反本条款而引起的所有责任、费用、损害和成本(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这包括但不限于疏忽或不当行为。.
7. 第三方权利
第 4 条(网站使用)和第 6 条(赔偿)的规定旨在惠及 SA 及其关联公司、董事、雇员、代理人、许可方、供应商以及本网站的任何第三方信息提供者。这些实体有权直接执行上述两条规定。.
8. 语言和支持
我们的服务提供马耳他语、英语和意大利语。如需支持,请参阅我们的联系页面。.
所有列出的价格均为最终价格,并被视为不包含所有业务对业务服务的税费。收费基于处理您所请求案件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
– 与客户会面,可以是线上或线下;;
– 准备、处理和起草与您的案件相关的任何必要文件;;
– 推进您的案件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 审阅并就您的案件提供建议。.
欧盟境内的客户必须提供增值税号,以便享受增值税豁免;否则,结账时将额外收取18%的增值税。.
工程完工后,将向您开具最终账单。然而,在工程进行期间,每十五 (15) 天也会发送中间账单。这些中间账单是预付款性质的。付款应在工程完工后十五 (15) 天内支付。如果账单逾期未付,SA 保留从付款到期之日起收取额外利息的权利。此外,公司保留采取债务追讨行动的权利。.
本所亦可要求预付以支付任何费用和开支。任何预付款项将存入客户账户。当最终账单开出时,如果账户中仍有款项,余额将退还给您。.
退款申请享有五天的宽限期,但将扣除行政取消费。SA 对退款所产生的任何银行费用概不负责。宽限期结束后,或在确认工作完成的服务时间表后,将开具财务发票。客户还同意给予 SA 合理的时间来完成服务请求,前提是客户通过提供所要求的必要信息与公司合作。.
本公司保留在客户全额付款前暂停服务的权利,并且如果存在任何时候预先约定的未付款项逾期三十 (30) 天未付,本公司也保留不履行服务的权利。.
如果您的法律行动未获胜诉,法院可能会要求您支付对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费用和开支。这些费用 SA 的收费和开支之外。.
尽职调查
您同意向 SA 提供 SA 请求的所有 KYC(了解您的客户)文件,以及公司为尽职调查目的要求的其他信息。所有通信将保密,尽职调查文件在使用后将予以销毁。公司还保留在政府部门或银行要求时,为提供服务之目的,要求额外文件的权利。但是,公司未经您的同意,不会向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详情。.
该律师事务所可能还要求以预填表格的形式提交文件,并附有原始签名。然后将这些文件退回事务所,之后将转交给相关的第三方。.
11. 利益冲突
本所致力于优先考虑每位客户的最佳利益。然而,对一位客户最有利的事项可能不一定符合另一位客户的利益。因此,本所将避免在虽然相似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中代表两位或多位客户。在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本所可以代表两位或多位客户,即使他们的事务相关或有重叠。.
12. 投诉处理程序
SA 致力于为所有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建议。但是,如果您觉得我们未能达到您的期望,我们鼓励您尽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告知我们,以便我们有机会处理和解决问题。.
所有索赔或投诉均应直接针对 Sciberras Advocates,而非其任何员工或办公室成员。.
以下是SA的投诉处理程序。.
– 提交一份合规申请
如果您对我们的任何服务方面不满意,请尽快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您的投诉。投诉应在行为或不作为之日起十五 (15) 日内,或在您知晓或应知晓该行为或不作为之日起十五 (15) 日内提出。.
投诉确认
收到您的投诉后,我们的管理员将在三个(3)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并告知您的担忧正在处理中。.
调查过程
本所将进行彻底调查,可能需要与您开会进一步讨论此事。如果无需开会,本所创始人Adrian Sciberras律师将在确认后一个月内提供详细回复,说明拟议的解决方案。.
客户评论和反馈
收到我们的回复后,您有十五 (15) 天的时间回复,可以选择接受提议的解决方案或要求进一步审查。.
最终决定
如果要求复审,本所将重新评估该事宜,并在之后十五 (15) 天内做出最终决定,包括所采取步骤的完整解释以及做出决定的理由。.
如果您觉得问题仍未解决,您有权寻求其他法律途径。处理投诉将不收取任何费用。.
我们的目标是透明、及时、公平地处理所有投诉,以确保最高标准的服务。.
13. 终止
本所保留随时终止代理客户的权利,但须有正当理由。如果超过一张账单未付,存在利益冲突,信任或信心破裂,或者要求本所从事非法和不道德的行为,SA 可停止代表您行事。.
在此类情况下,将给予合理的通知期,通知期的具体长短将取决于当时的情况。.
14. 电子记录保存
本公司致力于通过在其运营中采用环保实践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SA 公司优先使用电子文档和通信。除非法律要求保留纸质副本,否则所有记录,包括客户文件,都将以电子方式存储。我们鼓励您通过尽可能选择电子通信来参与这项举措。.
在需要实体文件的场合,本所将确保其安全存储,并依照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进行安全销毁。.
15. 杂项
本协议受马耳他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此后,SA与您之间就本协议或各方在此项下的义务的任何目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行动或程序,均应专属提交至位于马耳他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任何诉因或索赔应在诉因或索赔产生后一 (1) 年内提起,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SA未能坚持或强制严格遵守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放弃任何此类规定或权利。此外,双方之间的任何行为或任何交易惯例,均不得视为修改本协议的条款。SA还保留随时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无需事先通知客户。最终,此处未明确授予的所有权利均予以保留。.
16. 适用法律和仲裁
本条款和条件应受马耳他法律管辖并依据马耳他法律解释。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并排除普通法院的管辖权,依据《马耳他仲裁法》(马耳他法律第387章)第五部分(国际仲裁)进行。仲裁程序应以英语在瓦莱塔的马耳他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程序将由三名仲裁员主持,各方均有权任命一名仲裁员。最后一名仲裁员将由已任命的两名仲裁员选出,并将担任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委任仲裁员的程序延迟超过三十(30)天,在收到对方关于委任仲裁员的通知后,一方当事人可请求相关机构——马耳他仲裁中心介入并委任第二名仲裁员。如果在委任第二名仲裁员三十(30)天内,两名仲裁员未就首席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则将根据《第387章》由马耳他仲裁中心尽快委任首席仲裁员。.
| 曲奇 | 持续时间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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